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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城乡统筹、社会公平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中山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入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医疗保险待遇、基金合并统筹使用。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参保方式和医疗保险费征收模式维持不变。
二、缴费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统一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为:
(一)职工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6元,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需另缴费。
(二)城乡居民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6元,其中参保人每人每月缴交1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2元。
取消我市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的规定。
三、调整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取消我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相挂钩的规定,参保人自缴费次月1日起,因病住院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调整参保人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起付额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在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调整为9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调整为80%;转市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调整为78%。
(三)调整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我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24000元调整为25000元。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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