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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每一个普通劳动者都息息相关。 肖恩/摄
常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
“我送给企业8个字:成于转型,毁于规避”
记者:最近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研讨班”、“培训班”,专门教授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
常凯:很多所谓的“研讨班”、“培训班”,招徕听众的主题词就是“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稍微换一个角度,看看“规避”的提法能不能成立。假如我们颁布新的《刑法》,是不是也能办一个规避新《刑法》的培训班呢?不可能!
不少人现在还认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是正常的。这反映出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制观念和法制环境建设太薄弱了。
记者:您认为,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一个什么态度?
常凯: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认识:企业都反对《劳动合同法》。这不符合事实。事实上,有不少企业家跟我反映:为什么非要把我们看成是要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呢?我们认为这个法律对我们没有问题,因为我们现在做得比它还好。
但也有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上,恐怕是有差距的。
《劳动合同法》不是一手保护劳动者,一手限制企业。它的目的,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所以,《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社会作用应是促进劳资双赢。
记者:如果有企业就《劳动合同法》找您咨询,您会给出什么建议?
常凯:我送给他们8个字:成于转型,毁于规避。
记者:如何转型呢?
常凯:基本的就是,要从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逐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所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仅影响到企业的用工制度,它对今后长远的历史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做企业,就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只是搞捐赠,它首先要把员工的利益处理好。如果劳资关系处理不好,员工待遇很差,做捐献纯粹是做样子,是图一个社会虚名而已。
记者:有人担心,如果对劳动者保护过多,劳动力成本上升,可能会导致外资流向越南、印度等成本更低的国家。
常凯:我在这个问题上很乐观。印度、越南我都去过,印度和越南的劳动成本现在和中国相差不大。还要关注一个问题,就是在越南和印度,投资者除了劳动力成本以外,还有其他因素必须考虑,比如说法治程度,比如说员工素质,比如说投资环境,比如说政策的开放性等等。
其实,印度的劳动规制相当严格。在印度200人以上的企业,如果要集体解雇工人,必须得到联邦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而联邦政府为了回避工会的压力,往往不会很轻易地就答应你。
所以,中国现在企业的环境是相当宽松的。《劳动合同法》也给了企业一定的权利,比如说在裁员方面,加上了企业转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转变都可以裁员,这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会有一批企业被淘汰,这是正常现象,不规范、没有效率的企业就不应该生存下去,为好企业的发展留下出路,留下空间。
“劳资冲突不能归因于《劳动合同法》”
记者:《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已经出现了一些企业裁员,或者把本企业员工改为劳动派遣制员工。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好心办坏事。在制定法律时,考虑过这些影响吗?
常凯:当时考虑到了,但是究竟会产生多大程度的影响,并没有准确预测。企业的这种行为,是非常短视的。比如,把本企业员工改为劳动派遣制员工,许多岗位都是长期的,按照新法律,是不能实施劳务派遣制度的。企业这样做,造成内部劳资关系更不和谐,对其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记者:新法律不具有追溯力,那么这种在新法律生效前,突击改变或者撕毁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应该如何界定其性质?
常凯:毫无疑问,这是违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我们还有《劳动法》。企业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企业不能随意改变劳动合同。
记者:那么,被辞退的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常凯:工人应该学会团结起来,借助法律手段和工会组织,合理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部门也应该积极介入,而不应当袖手旁观。有的地方政府认为《劳动合同法》不利于当地招商引资,所以态度冷淡,应该改变这种做法。此外,工会要帮助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支持,组织工人用体制内的法制手段来解决。
记者:您对此后的事态发展持何态度?
常凯:就目前来说,我觉得不会出现大面积裁员。目前,多数企业,特别是市场化的企业,基本上是人事相符的,并不会出现大面积裁员的情况,否则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营了。
总之,这些现象,不能归罪于《劳动合同法》。是不是没有这部法,就没有这种问题了?我觉得恰恰相反,现在的劳资冲突是由于我们以往在劳动法律、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重大的缺陷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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