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一员工在公司工作18年,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07.11.15-2008.11.14。现在公司计划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计划10月初向该员工发出:不续约通知。想了解下公司将承担一些什么样的费用及赔偿?
个人认为:我们公司提前一个月告知该员工,我们不和他续签了,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啦,我个人认为就直接给他: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18的经济赔偿金即可
但关键我现在有一个顾虑,其实该员工在08年之前就已经够上了可以签定无固定期合同的条件,但我们企业之前并未和任何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同。所以和他也是签订两年一期的固定期限合同。我想问下,我们这样会不会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是否要给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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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铁 (2008-9-28 13:09:06)
leng2002 (2008-9-28 13:33:47)
酒红冰蓝 (2008-10-06 16:52:55)
风萧萧0713 (2008-10-17 12:13:46)
QUOTE: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还规定了几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即便是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提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没有选择权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非要选择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则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根据你所述的案情,如果该员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那么你公司应当自合同到期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该员工同意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那么你公司应当承担的补偿是: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月工资+08年之后工作年限×2×月工资。
jessyzhang (2008-10-18 14:24:16)
zhongli216 (2008-10-18 17:14:24)
iamhr (2008-10-18 17:37:36)
哑哑 (2008-10-22 10:58:13)
hmelihui (2008-10-22 11:51:22)
跟不上 (2008-11-06 21:35:15)
lj000319 (2008-11-19 00: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