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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者应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我社一职工,户口、身盼证所登记的出生年月日为1942年1月24日。而第一份档案所登记的却是1943年7月1日,社会保险局以此为据,不批准退休。此人差一年半才能得到养老金 ,这段时间的生活收入由谁给,能不能按内退办理?
答:这位职工的出生年月如何断定,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应该先调查核实。实在调查不清楚时,以本人第一份档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应该由个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所附材料审批。批准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没有审核批准退休之前,职工仍应视为在册职工,按时支付工资。不符合退休条件,企业可以作内退对待。“内退”职工仍是在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特殊工种退休后是否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一男职工,今年55岁,从事特殊工种,符合退休条件,劳动部门已经批准退休。但有关部门要求这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还要缴至60岁。这合理吗?
答:有关部门这样要求,显然不符合政策。可能是对有关政策的理解有偏差,也可能是真的不懂法。国发【1997】26号文,既然没有提到从事特殊工种,男可以在满55岁,女可以在年满45岁时退休,应认定国发【1978】l04号文对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仍然有效。l04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四种退休条件,都是法定的正常退休条件。 既然已经按国家规定批准退休,就不应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部门要求缴费到60岁是对政策的不理解,应纠正。
对执行缓刑的职工企业有无缴费义务
问:一职工1996年被判刑缓期3年,1999年缓刑满期到厂上班。缓刑期间一直呆在家里。企业是1995年实行全员合同制的,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他的个人账户应该从什么时候建立?1996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要补缴?
答:缓刑并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他完全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他倒放心大胆地在家里“稳坐钓鱼台”长达3年,另有谋生办法还是厂里照样支付工资?他有劳动的可能,企业又没有让他在家休息,他不去企业上班可以按旷工处理。按《企业职工奖惩办法》规定,连续旷工15天就应除名,如果连续旷工长达三年,却没有被除名,这是为什么?现在又提出来他在家旷工期间可否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就更无法使人作正常理解了。难道其中还有不正常的情况?
我的答复是:既然l996年没有给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后的3年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间,没有向企业提供劳动,不应享受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问:一职工和单位签订了10年期的劳动合同。后该职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但直到该职工刑满释放,单位才知道他被判了刑。于是,便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了其本人。该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意见。但认为,在服刑期间,单位并没有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待岗对待,支付待岗工资、补缴各项保险费用。该职工的说法有道理吗?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只有履行了劳动义务以后,才能享受劳动权利。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因为该职工没有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企业可以不给子女超生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问:我]971年参加工作,1978年因工受伤,左眼失明。所在单位末给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我要求参保,单位以我从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为理由,拒绝为我缴费,有政策依据吗?
答: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不论是国营的、集体的、私营的、外资的企业,都有为职工照章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不得有任何例外,这是国家的规定。超生是不对的,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但企业以此为“理由”不为你缴费,应视为违法,绝对错误。这是按来信所述的答复,如有其他隐情,另当别论。如果企业一直这样无法律依据地不履行法定义务,你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有权查问,让单位依法办事。你的社会保险权利与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其他职工相同。
职工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问:我是贵刊的一名读者,在青岛一广告公司任职。公司有十多名员工,我们要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集体不同意。我作为主管者实难处理,特向你请教。
答:凡职工和其所在企业,都必须按《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这是政府行为,是强制性的,是为保障职工切身权益而立的。这些法和行政法规,既对单位有效,对职工也有效。来电中说,是职工集体违背了这一原则,我实在难以理解。社会保险保平安、保养老,职工都有这种保险意识,而且十分强烈,为什么他们就如此淡泊?“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你们应该依此晓以利害地说服他们,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保,不能根据个人意愿回避缴费义务。同时,作为缴费责任主体,企业必须既承担起单位缴费责任,也要主动自觉地承担起代扣代缴的责任。来电还说,他们要求把企业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加入工资中。这绝对不允许。工资是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费用。两者不可混淆。如果他们认为工资不合理,若公司接受可以提高,提高了工资之后,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还应照章缴纳。不缴养老保险费,将来得不到养老金,只能怨自己糊涂。
因工全残职工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既然只要求一至四级的工伤伤残职工和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未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因此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因不符合退休条件不能办理退休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领取长期待遇的,则终生领取伤残津贴。有关工伤待遇和养老待遇的衔接问题,劳动保障部将通过制定实施意见进一步予以明确。
军龄计算连续工龄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吗
问:对于复、退、转军人,军龄应该计算为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我在一个软件中查到,军龄承认为工龄,但对1996年以后转到地方工作的,要补缴养老保险费。这是怎么回事?
答: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可以肯定是严重违反政策,应立即改正;采取什么措施改正,你们可以研究。195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明确规定:军龄必须算工龄。改革开放之后直到我现在写这篇咨询热线之日,这项优待子弟兵的政策并没有改变。你来信所说,口头上承认1996年以后转到地方工作的军人军龄可以计算为工龄,但又要他们缴养老保险费,那么,如果不缴,军龄还算工龄吗?应该做一个算还是不算的正面回答。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从来没有要1996年以后复、退、转到地方工作的军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怎么又出来个1995年、1996年补缴或不补缴的时间界限。谁划的,依据又是什么?
企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否包括离退休金
问:我县社会保险部门,对退休人员还要征缴25%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负担,由他们收缴。国家有这样的政策吗?答:按国家规定,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在职职工以自己的工资为基数、按另一比例同时缴纳给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的行业用语叫“单基数”。有些地方出于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了不仅在职职工要由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还要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金的一定比例另缴养老保险费,叫“双基数”。“双基数”不是国家的规定,而且已告知各地应该用“单基数”。既然如此,地方规定的“双基数”必然应该改变为“单基数”,什么时候改、怎么改,你们有监督的权利。完全实行社会化发放以后,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离退休养老金的发放完全分开,该种现象就自然不会发生了。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否纳税
问:我单位最近接待的税务局工作人员,要我们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的税,理由是,养老、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国家有明文规定,但对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并没有不缴税费的规定,不缴就要罚。这样办对吗?
答:当然不对。依据如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纯核算。”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含意十分明显,说明一切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是一项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只是对核算方法的例举。既然是原则,不计税费的社会保险基金就不止于这两项,而应该包括工伤保险基金,以及以后建立的新的社会保险统筹项目。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计税费,已有明确规定,当然不在话下。从另一个角度观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的规定,不需缴税的项目中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上述这些,除福利费外,都是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免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反要缴税,于理能合?
能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税吗
问: 我们吕梁地区税务局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征税国家有这个规定吗?我们缴还是不缴?
答: 国务院在l999年1月22日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四条已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按国务院及中央主管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费用,分项设账成为独立的基金。只要你们按25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国税、地税局要你们缴税,都是违法的。
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能领取养老金 吗
问:我单位一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因企业改制,他承包了一些活儿,按规定向厂缴纳费用,其余归自己。他在59岁时提出,由于不知道可以55岁退休,要求补发4年的养老金。
答:看来他是在满55岁后才做承包工作的。从事特殊工种却说自己不知道55岁能退休,难道你们单位只他一人是特殊工种工人?即便如此,国家政策都从发布(或发布按规定的时间)起生效,不能说个人不知道,政策对他就无效。推算他现在的工作时间已40年,现在说不知道这个规定,也无法让人相信。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须要经过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才能领取养老金。对他来讲必须在4年前完成,查不到这个程序,社会保险机构当然不能承认他的身份已由职工改变为退休人员;只要他不提出退休申请并经以上程序,他就不是退休人员,也不能得到养老金;当然更不存在补发的问题。
企业有权让职工退休吗
问:我煤矿一副矿长,56岁,在上班时间内劳资通知要他退休,通知却是工会主席签发的。正矿长说他不知道此事。我们都是目击者,对这种做法愤愤不平,但又不知道怎么办。
答:这事太奇怪了,怪得使我无法相信它是否真实存在;但我还是相信你们的反映是真实的。一、如果副矿长曾在井下工作满9年,他可以在年满55岁时在副矿长的职务上退休。如果在井下工作过但不满9年,提升为副矿长主管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经常下井检查,就应该在年满60岁时退休,如属这种隋况,让他在不满60岁时退休,就是怪事,但这还是小事。二、目前我国的干部管理权限,也可以说是组织手续,适用于干部的任用、调动、罢免等。以这位副矿长而论,他的退休应由管理他的主管单位同意。而且按照我国的职权划分,职工的退休审批权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副矿长的“退休”谁承认?社保部门能给他发放养老金吗?退休不成立,就还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社保费的责任。这是大事。你们应该把这些情况写清楚,一份给你们的上级主管单位(如煤炭局),一份给劳动保障局,一份给社会保险局。这是你们应该办的,也是必须办的,否则,政策的严肃性和必须遵照办理的原则从何谈起!
没有职业等级证书或上岗证就不能办理退休吗
问:我单位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劳动部门要求职工必须有职业等级证书,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的6号令。无证必须补办,不办不能退休,办证费共200~500元;有证则交验证年审费200元左右。我认为,以前劳动部门从未提过职工退休时还有这种条件。请主持人给予回复。
答:我查了劳社部发[2()()1]6号令,此令确实把持证上岗的工种范围扩大了,但行政法规应从发布之日起生效,不能用现在的行政法规去处理过去的事,任何法、法令、行政法规都有时效性,他们应该明白。上述6号令没有提及什么缴费的问题,地方为在职职工发上岗证,合理收些工本费是可以的。但是对要退休人员,无证就必须缴费补办,且数额不菲,否则不给办退休,是哪一级政府的规定?即使是当地的文件也应无效。其中是否另有隐情?我不知道。你有权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作为乱收费,上级部门应该查处。退休属于养老保险范畴,上岗证属于规范劳动用工的范畴。从国家规定的办理退休的条件来看,一是符合退休年龄的规定,二是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应该办理退休;国家并没有文件规定没有职业等级证书或上岗证不能办理退休。
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才可以退休吗
问:我1975被国有企业吸收为计划内临时工,1991年转为合同制工人,今年50岁已符合退休条件,但当地社保部门说,我的缴费年限不够15年,如要领取长期支付的养老金,必须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满15年后,才可以享受长期养老金。这对吗?
答: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如果你一直没有离开现在的工作单位,而且从1991年转为合同制工人,如果“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都可以在“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要你补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是对26号文规定的误解。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才可能得到长期支付的养老金,是专对“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而言,并不包括你,因为你是在“本决定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所以,补缴要求不符合上述国务院文件规定。
没有原始档案能否办理退休
问:我单位一职工,几经调动,到我单位工作时已达到退休条件,但档案却遗失了。我们没有资料可证明,社保局不批准他退休,怎么办?
答:社保局没有法定的材料(包括一些档案)确实不好办理退休,但并非绝对不能,补好就成了。档案遗失,应该由他最后工作的单位协助其个人查清原委,能补充的补充,确实不能补充的,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档案实际上也就是起的证明作用,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职称等信息通过档案都能确定,原始档案遗失了,这些信息通过其他证明也能够得到确定。在某些时候,原始档案的记载可能会有错误,办理退休的部门不应当依据这些错误材料办理退休,应当通过调查取证获取正确信息材料。此点也说明不是一定要有原始档案才能办理退休。
招工档案影响“临时工”、私企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退休权利吗
问:我们县的劳动行政部门拒绝办理企业长期临时工、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养老审批工作,原因是因为这些参保人员没有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的人事档案。请问,劳动行政部门这样做对吗?
答: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相同的,即:依法保障职责范围内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和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有参加社会保险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果企业和个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符合退休条件,当然有权享受养老权利。至于批准、录用手续怎么办理,老百姓怎么能知道但是这涉及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不能依法得到的大问题如果因为批准、录用手续等问题而使他们的社会保险权利受到损害,必然会引起争议,如处理不当,可能引起当地社会的不安定。请你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陈述利害。
社保部门办理社保事务可否收取手续费
问:社保部门在办理女职工生育费,职工退休、调动、退休职工增资,职工终止参保下户等均要收取数额不等的手续费,有的高达100多元,且不开任何收据,又不亮收费许可证,请向社保部门的做法符合国家政策吗?
答:所问的问题,按原信一字不差地照录。社保部门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中央地方(至县)都是这样。如果正常办公费用不足,只有正当的理由,财政部门在审核确认后都可以增拨事费,以维持工作的正常运转,不致因费用不足而影响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保部门是一个服务单位,不应收取如来信所说的各项手续费。所谓“手续费”,用词含义我不清楚,但有一条原则:如果有文件规定,且用于业务开支不算违法;要有收据。不开收据,我怀疑这笔钱进了“小金库”,如私吞私分,是绝对违法的。如属这种情况,当然没有收费许可证;即使有,也是地方发的,属于应取缔的乱收费。此事当地审计部门有权进行审计。
农民能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问:我地一农民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能不能被允许?
答:一般不能。目前国家整体上对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范围是限定的。农民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统筹,说明他的养老保险意识很强,应该鼓励,并且要把政策对他讲清楚。但是现在一般不能接受。他的养老保险可以另辟蹊径。一是如果农村已建立了这种制度,可向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加入;二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他在年老时都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到一定的养老待遇。按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养老保险实行“多层次”的原则,即使是企业在职职工,也可以向商业保险投保。这样,他在退休时除社会保险待遇之外,还可以得到商业保险的给付。这是多层次中的一个层次。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规定把部分农民工或失去了土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这是对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的一种尝试。随着“农民”身份的淡化,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逐步发生变化,在现阶段主要按地方规定执行。
未在居住地工作能在居住地办理退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