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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人单位工作,我们的计算方法是这样的,(假如规定的1000元每月,我们每个月休息4天)除了过年的这个月份,其余的月份只要是按正常的工作时间出满勤就拿全额工资,如果有事假就会这样算我们的工资.按照我们老板算日工资的算法是1000元*12个月÷365天得出32.8元的日工资在乘以实际出勤的天数,平时的日子还好说,大家基本都不请假.但是过年的这个月更让我们无法接受,我们按照他规定的时间开始放假休息,(比如2月15日开始休息,那么他会结清我们年前的工资32.8元/天乘以15天.如果2月26日开始上班再按照同样的方法算后面的几天工资)为了他的这种算法我们已经和他交涉过几次,他这是变相在扣我们的工资啊!现在想请大家帮忙,难道劳动法里真的没有关于日工资计算方法的详细说明或者解释吗!有过有,我们还可以讨回属于我们的工资啊!
根据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工资的。
老板的算法确实是属于变相克扣你们的工资。变相克扣工资的,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老板还应支付应付工资额25%的赔偿费用。
老板的算法确实是属于变相克扣你们的工资。变相克扣工资的,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老板还应支付应付工资额25%的赔偿费用。
1)不签定劳动合同,不给交保险,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这个工资支付与计算严重违法,主要表现在:
其一,《劳动法》明文规定,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付;
其二,工作时间法定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其余工作时间为加班(150%工资);休息日加班(200%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300%工资);
2)这个工资支付与计算严重违法,主要表现在:
其一,《劳动法》明文规定,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付;
其二,工作时间法定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其余工作时间为加班(150%工资);休息日加班(200%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300%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174号令)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令)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标准年工作日、季工作日和月工作日的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一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日工资额:月工资标准÷20.92天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一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日工资额:月工资标准÷20.92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