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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是经济社会深刻变革时期我市着手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规草案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刘玉浦同志今年1月6日在市人大调研及年初市委四届八次全体会议的报告,明确要求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立法进程。这个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现将《若干规定(草案)》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新闻网”和“深圳市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二、请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总商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分别组织征求意见,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三、请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深圳新闻网”和“深圳市人大网站”。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2107792,82108675,传真:82001550;深圳新闻网网址:www.sznews.com;深圳市人大网址:203.175.155.2287001/szrd/index.do。截止时间:6月20日。
四、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
五、请市属新闻单位组织刊播讨论《若干规定(草案)》的稿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6月2日
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守法自律、诚实信用、互利双赢,政府指导协调监管,社会参与,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的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制度、措施,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依法、高效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工会的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积极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条【各方参与的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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